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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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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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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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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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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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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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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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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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五条 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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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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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再生能源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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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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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一条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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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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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能产品生产、销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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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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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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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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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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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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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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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