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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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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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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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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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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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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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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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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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十五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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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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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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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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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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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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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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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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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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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