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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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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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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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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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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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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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丢失及非法利用档案馆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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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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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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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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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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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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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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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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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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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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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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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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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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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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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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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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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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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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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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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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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或地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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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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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法【1992】8号)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行政管理档案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参与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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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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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部门可以收购或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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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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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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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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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岳阳楼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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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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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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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