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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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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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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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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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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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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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核准(初中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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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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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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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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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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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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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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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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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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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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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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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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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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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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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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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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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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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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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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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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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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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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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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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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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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