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
区司法局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
区司法局 |
3 |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警告。由司法所提出处罚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书面决定:(一)连续六个月内考核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的; |
区司法局 |
4 |
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385号令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区司法局 |
5 |
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区司法局 |
5 |
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区司法局 |
6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区司法局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
区司法局 |
8 |
法律援助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区司法局 |
9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 |
区司法局 |
10 |
社区矫正解除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七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矫正效果评估,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 鉴定,确定解除社区矫正日期,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区司法局 |
1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 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区司法局 |
岳阳楼区司法局部门审核转报类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年度检查的初审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八条 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区司法局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扭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
区司法局 |
3 |
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场地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区司法局 |
4 |
公证员任职、免职:变更执业机构的初审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第十六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
区司法局 |
5 |
律师事务所设立、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区司法局 |
6 |
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提出收监执行、减刑的提请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㈤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㈧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