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 审核意见 |
1 |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十五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爱卫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2 |
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爱卫办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3 |
负责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爱卫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