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审核意见 |
1 |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区级信息工程项目审查 |
行政 许可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工程预算、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3 |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4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5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由管理节能部门责令改正及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6 |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7 |
盗窃电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8 |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9 |
假冒专利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 不得假冒专利。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10 |
责令强制拆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或者清除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11 |
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区工信局 |
保留 |
政府内部管理,建议删除 |
建议保留 |
12 |
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13 |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区工信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