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审核意见 |
1 |
权限内关闭、闲置及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环卫局 |
删除(该项权利市城管局未下放,我局无法承接) |
根据21号文不应该删除,请法制办审定 |
建议保留 |
2 |
权限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环卫局 |
删除(该项权利市城管局未下放,我局无法承接) |
根据21号文不应该删除,请法制办审定 |
建议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