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教育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6年(6项)
来源:区编办   2016-12-2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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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编办审核意见

法制办审核意见

1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核准(初中及以下)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区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2

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及以下)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区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3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4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区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5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区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6

教育督导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区教育局

保留

同意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