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审核意见 |
1 |
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
行政确认 |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区经营管理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
行政裁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区经营管理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3 |
农村承包土地违法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区经营管理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和备案登记,并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进行指导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
区经营管理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5 |
农村合作社建设指导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 |
区经营管理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
区经营管理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7 |
对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区经营管理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8 |
农民权益维护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区经营管理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