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 审核意见 |
1 |
权限内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2 |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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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限内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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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拆除或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5 |
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7 |
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阻扰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4、《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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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网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9 |
人民防空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区人防办承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