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 审核意见 |
1 |
权限外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报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改造的,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2 |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区人防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