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 审核意见 |
1 |
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任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119号公布,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移民管理、财政等部门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岳阳楼区移民开发局 |
增加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