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审核意见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
区司法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
区司法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3 |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警告。由司法所提出处罚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书面决定:(一)连续六个月内考核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的; |
区司法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4 |
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给付 |
行政 给付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385号令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区司法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5 |
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区司法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5 |
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区司法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6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区司法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
区司法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8 |
法律援助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区司法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9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 |
区司法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10 |
社区矫正解除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七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矫正效果评估,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 鉴定,确定解除社区矫正日期,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区司法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
1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 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区司法局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