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审 核意见 |
法制办 审核意见 |
1 |
使用射线装置卫生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核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初审:区卫 生局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 审核意见 |
2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科学技术股 |
新增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