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市监案处字〔2023〕14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百路安汽车装饰品商行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百路安汽车装饰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楼
经营者:***
联系电话:***********
2022年9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深圳市车唯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车唯美”牌AR+AI安卓行车记录仪M6和隐藏式专车专用WIFI记录仪K18进行抽样检验,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标志和说明书不符合GB8898-2011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行车记录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EED31081594303C、EED31081594304C。2023年0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21497、0021495)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当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的“AR+AI安卓行车记录仪M6和隐藏式专车专用WIFI记录仪K18”产品, 是于2022年8月26日从长沙中南汽配城四龙汽车用品批发店购进的,其中产品名称为AR+AI安卓行车记录仪,规格型号为M6的产品,购进数量:8台,进货单价:225元/台,进货金额:1800元,以350元/台销售了3台(1台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抽检),销售金额为1050元,库存5台未销售,获利375元;产品名称为A隐藏式专车专用WIFI记录仪,规格型号为K18的产品,购进数量:4台,进货单价:255元/台,进货金额:1020元,以380元/台销售了2台(1台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抽检),销售金额为760元,库存2台未销售,获利250元。上述2种产品金额共计:1810元,获利625元,货值43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只向本局提供了进货单一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登记注册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授权委托及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本局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 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行车启启记录仪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1份,出货单4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行车记录仪的事实和购销等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行车记录仪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3]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行车记录仪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一般不合格的产品,且货值金额为432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一般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AR+AI安卓行车记录仪M6”5台和“隐藏式专车专用WIFI记录仪K18”2台;
2、没收违法所得625元;
3、罚款38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42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稅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湖南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