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岳阳楼区商务粮食局行政执法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岳阳楼区商务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商务粮食,制定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商务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条 区商务粮食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股负责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区商务粮食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以及市商务粮食局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区商务粮食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须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报送法制股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向法制股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法制股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程序合法;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形成《湘乡市商务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在意见书中阐明相关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的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存在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九条 法制股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与案件有关的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等情况,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由法制股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或局负责人对法制股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岳阳楼区商务粮食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