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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农林水务局(林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流程图)

来源: 法规股 发布时间: 2018-11-19 20:08 浏览次数: 1

岳阳楼区农林水务局

(林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流程图)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除按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一)立案。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二)调查。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林业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三)处罚决定。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如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林业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四)告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五)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六)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立卷归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