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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0-10-20 17:20 浏览次数: 1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包括局机关执法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及依法受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局属单位)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以及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

(三)涉及行政拘留、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取缔、吊销执照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举行听证的;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法制股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并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向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评估的,还需相应提交听证材料和评估报告;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承办机构报送材料不齐备不规范的,法制工作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法制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调查核实情况,或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工作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请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工作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