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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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不准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缴费基数,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
3、不准拖欠应当缴纳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4、不准为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提供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并办理参保手续;
5、不准拖延办理新增、死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异动手续;
6、不准伪造、变造、涂改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协同或冒用参保人员名义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7、不准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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