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档案科技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及湖南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档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国家档案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委托湖南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以及本省计划外的其他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湖南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日常工作由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档案宣传教育处负责。各市州档案局、省直机关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系统)档案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保障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档案科技项目立项
第五条 湖南省档案局每年年初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为目标,围绕解决档案工作中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影响的问题确定选题范围,发布立项指南。
第六条 档案科技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立项单位根据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确定选题,填写《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附件1)和《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内容摘要》(附件2),经本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推荐单位报送;
(二)各市州档案局、省直机关各单位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年度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附件3),向湖南省档案局报送,并对获得立项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档案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有一定专业研究经历和至少5年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水平;
(二)科技项目负责人1年内最多承担2个科技项目(含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职业道德,2年内有科技项目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再申请科技项目。
第八条 湖南省档案局从档案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会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档案宣传教育处负责对申报的档案科技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档案科技项目评审遵循以下标准:
(一)项目立项选题符合指南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实用价值,能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对档案事业发展和推进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超过1年,申报单位需作出说明;
(五)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能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完成。
(六)未在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档案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提交项目逐项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档案科技项目,作为拟立项项目报湖南省档案局审批。
第十一条 拟立项项目经湖南省档案局审批后,列入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正式下达,并将湖南省档案科技立项项目择优向国家档案局或我省有关部门推荐。推荐项目通过立项后,其项目按照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立项。
第十二条 档案科技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的项目评审委员应回避。
第三章 档案科技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湖南省档案局负责对档案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督促、检查、指导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每年9月底前向湖南省档案局报送科技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的内容、进度执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既是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又是项目的管理者,负责整个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应及时通过推荐单位向湖南省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研究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原推荐单位同意,填写《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事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湖南省档案局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湖南省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
第四章 档案科技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和湖南省有关部门委托湖南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其项目验收工作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湖南省档案局配合完成。
第十九条 湖南省档案局每年下半年组织科技项目的集中结题、验收工作。科技项目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前通过推荐单位向湖南省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科技项目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档案科技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荐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函;
(二)《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5)或《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附件6);
(三)工作报告;
(四)研究报告;
(五)应用证明;
(六)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档案局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对报送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研究内容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二条 档案科技项目验收有结题、会议验收、通讯验收3种方式:
(一) 结题
基本完成研究任务,由于人员、经费等原因,不具备继续深入研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推荐单位提出结题申请,湖南省档案局审查后予以确认,出具结题证明。
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至少要报送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一)(三)(四)项材料。
(二)会议验收
完成研究任务的科技项目,由推荐单位提出会议验收申请,湖南省档案局组织会议验收专家组,召开会议,专家组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材料,经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三)通讯验收
完成研究任务的科技项目,由推荐单位提出通讯验收申请,省档案局组织通讯验收专家组,以书面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对项目作出评价,并经专家组其他成员确认后,作为验收意见。
通讯验收的科技项目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由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9人组成。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通过。会议验收的,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的验收工作;通讯验收的,由湖南省档案局指定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四条 档案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 是否完成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 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 科技项目的水平、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科技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第二十五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档案科技项目,由湖南省档案局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签署验收意见,颁发《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附件7)。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档案局管理的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后均可经湖南省档案局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优秀成果奖励。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权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湖南省档案局有权对科技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湘档通﹝201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
2.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内容摘要
3.推荐××年度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
4.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事项变更申请表
5.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6.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
7.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一: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2020年制).doc
附件二: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内容摘要.doc
附件三:.推荐××年度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doc
附件四: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事项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五: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附件六: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doc
附件七:湖南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