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解读

来源:湖南日报 2016-01-15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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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包括总则、扶贫对象、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

《条例》为确保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哪些法制规范?1月12日,湖南日报记者邀请权威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以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

脱贫攻坚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以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就是宣示我们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众志成城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省扶贫办主任王志群说。

“十二五”期间,我省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由2010年底的1006万人下降到2014年底的596万人,预计2015年减贫110万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由全国第三位降到第五位。但“十三五”期间我省还有武陵山、罗霄山两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1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8000个贫困村和近500万农村贫困人口。

到2020年底只剩下5年的时间,要做到所有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全部精准脱贫,不是单个部门的“独角戏”,而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大合唱”。王志群介绍,出台《条例》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切实加大扶贫开发工作的力度和强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也体现了我省消除贫困的坚强决心;另一方面,也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维护自身的发展利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帮助他们树立信心,看到希望。

层层传导扶贫压力

脱贫攻坚,部分地区存在“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说,《条例》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的总体要求,从精准识别对象、层层落实责任、强化扶贫措施等方面入手,层层传导压力,强化监督考核。

肖迪明举例说,在层层落实责任方面,《条例》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好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扶贫工作职责: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目标确定、任务分解、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分类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及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条例》还明确了部门扶贫工作职责,要求做好扶贫规划对接工作;强化了人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投入向贫困户贫困村倾斜

脱贫攻坚战,资金是子弹,财力的投向是项目安排和帮扶措施精准的前提。目前,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小,行业资金投入分散,涉农资金与扶贫资金不匹配,存在“撒胡椒面”、“大水漫灌”现象。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秋菊说,根据精准扶贫要求,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必须向贫困户、贫困村倾斜。

《条例》从3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满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重点投向扶持贫困户和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首次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

当前,部分贫困地区存在对扶贫开发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贫困户“等”“靠”“要”思想严重,甚至“戴穷帽过富日子”,有的贫困县、贫困村“争戴穷帽”“只愿戴不想摘”。省扶贫办副主任黎仁寅说,《条例》首次建立了扶贫对象退出机制。

《条例》规定,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同时,鼓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对达到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明确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退出规定和后续扶持政策。

《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活动,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扶贫开发和脱贫致富的典型事迹,引导形成扶贫济困、勤劳进取的社会风尚。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将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