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5-17

享受工伤待遇政策问答

来源:岳阳市人社局2010-06-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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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月至今,血吸虫病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启动了将近4个月,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处从初期的调查摸底、启动宣传阶段,到参保单位形成共识申报血吸虫病工伤、经办机构实施现场调查取证,已经进入血吸虫病工伤申报复检阶段。期间,不少血吸虫病的老工伤职工前往该处咨询、申报,但多数仍对相关政策不甚了解。为此,市工伤保险处联合本报详解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关政策,以期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服务。

    1、问: 200651以后因工患血吸虫病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 200651以后因工患血吸虫病的,其工伤待遇与现在其它工伤类型所享受的工伤待遇相同,分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2、问: 200651以前因工患血吸虫病的老工伤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 200651之前因工患血吸虫病的,称为血吸虫病老工伤人员,现阶段其工伤待遇主要是医疗待遇。每三年治疗一次。

    3、问:职工患血吸虫病被认定为工伤,能否办理提前退休,并且增加5%的养老金?

    答:不能够办理提前退休和增加养老金。14级血吸虫病工伤职工享受提前退休、退休工资增加5%的待遇,这是以前的规定,1998年湖南省通知,停止实行。

    4、问:因工感染血吸虫病认定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职工具备必须接触疫水的工作原因;2、职工具有因工作原因接触了疫水的情形;3、职工在接触疫水时,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4、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后六个月内,在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血吸虫病。

    5、问:虽然没有必须接触疫水的工作原因,但确实在工作中接触疫水并感染血吸虫病,这样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答:因工感染血吸虫病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为工伤。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那些确实在工作中接触疫水并感染血吸虫病,但没有必须接触疫水的工作原因的职工,也不能够认定工伤。如:教师张三在带领学生春游时,在疫水中洗手,以致感染血吸虫病。由于教师岗位并不是必须接触疫水的工作岗位,张三在带领学生春游时,并没有接触疫水的必要,其在疫水中洗手也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张三患血吸虫病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6、问: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责任由哪里承担?

    答: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共同承担,分别承担应当承担的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全部工伤待遇。 

    7、问: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并于6个月内确诊血吸虫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了疫水感染血吸虫病后,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被诊断血吸虫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被诊断血吸虫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8、问: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用人单位不予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一年内,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9、问:因工患血吸虫病确诊一年之后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答:不能申请。超过一年则视为放弃。

    10、问: 200651 20091231因工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其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顺延至《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自工伤认定之日起享受工伤待遇。

    11、问:因工患血吸虫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答:1、申请工伤认定报告2、工伤认定申请表3、证人证言或接触疫水的经过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必须首诊病历)、历次治疗病历5、公示材料及公示情况说明6、职工在接触疫水时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合同文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7、职工的身份证明8、接触疫水职工花名册和接触疫水事由9、职工签名的接触疫水书面告知书10、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历次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档案。

    12、问:因工患血吸虫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其停工留薪期有什么规定?

    答: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标准为:因工患血吸虫病停工留薪期的下限是15天,上限是3045天。晚期血吸虫病的停工留薪期相对比较灵活,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同意延长后不得超过24个月。

    13、问: 200651以前因工感染血吸虫病且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哪里负责?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 200651以前因工感染血吸虫病,且经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以后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用人单位为已破产改制国有企业的,根据《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范围并实施了职工安置的破产改制企业中未置换身份的被鉴定为1-4级老工伤人员(一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中未置换身份的被鉴定为1-6级老工伤人员(二类人员)、上述两类破产改制企业中已办理了工残退休的被鉴定为1-4级老工伤人员(3类人员),此3类人员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比照老工伤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4、问:职工个人在协议血防医疗机构开具的血吸虫病诊断证明书,是否能作为认定血吸虫病工伤的依据。

    答:不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血吸虫病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职工还要组织血吸虫病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不一致的,以复检结论为准,并作为认定血吸虫病工伤的最终依据。

    15、问:职工患血吸虫病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自行到协议血防医疗机构治疗,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药费发票?

    答:不能。因工患血吸虫病工伤职工的治疗,首先工伤职工需提出住院治疗申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到指定协议血防医院医治且费用限额,出院后由经办机构与协议血防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