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内容为:
附表1.1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表
序号 |
评标因素(分值) |
评标标准 |
1 |
价格评价项(10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调整/投标报价调整)×100×40价格权值; 2、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现变更为:
附表1.1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表
序号 |
评标因素(分值) |
评标标准 |
1 |
价格评价项(10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调整/投标报价调整)×100×价格权值; 2、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