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HNPR-2022-14005 发文字号:湘建监督〔2024〕32号
施行日期 2024-06-01 失效日期:2026-05-30
HNPR—2024—14005
湘建监督〔2024〕3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买足球的软件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买足球的软件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
监理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买足球的软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买足球的软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及其结果发布和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信用评价的政策制定、结果发布以及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给予企业履约守信状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计算。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媒介采集。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网站注册账号,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录入相关信用信息、查阅评价结果。鼓励省外入湘企业参加信用评价。
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录入,且每季度首月1日24时前应当完成上季度所有信息采集工作。信息自采集次日起自动通过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动态公示。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由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每季度发布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首月1日24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价结果于每季度首月10日24时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后,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阅和打印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 每季度首月评价结果公示前,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后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经核实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省外企业对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第九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企业有未如实录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信息错误,异议处理不及时,或者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需要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3.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评价告知书
4.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评价表
5.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评价汇总表
附件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
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因素 |
计分方式 |
最低分值 |
最高分值 |
满分 |
|
1 |
优良信用信息 |
加分制 |
0 |
20 |
100 |
|
2 |
不良信用信息 |
扣分制 |
0 |
80 |
||
序号 |
最高分值 |
评价因素 |
评价标准 |
分值 |
||
1 |
20分 |
优良 信用信息 |
税务部门纳税等级 |
A级纳税信用计10分;B级计8分;M级计6分;C级计2分;D级及未填报的计0分。 |
加分制 |
10分 |
2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年度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 |
优良企业计10分,合格企业计8分。 |
10分 |
|||
3 |
0 |
不良 信用信息 |
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
企业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扣80分。 |
扣分制 |
80分 |
4 |
刑事处罚 |
发生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刑事处罚,扣20分/次。 |
||||
5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 |
扣10分,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10分。 |
||||
6 |
失信被执行人 |
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扣5分,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10分。 |
||||
7 |
行政处罚 |
发生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企业或者法人代表受到罚款以上(含罚款)的行政处罚,扣5分/次。 |
||||
8 |
不良行为记录 |
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条; 严重不良行为扣5分/条。 |
||||
9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 |
扣2分/个,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10分。 |
||||
10 |
市级以上住建部门发布的 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格评价 |
评价不合格每次扣1分/每个项目,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10分。 |
评价因素说明:
(一)优良信用信息
1.纳税信用等级,以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依据。
2.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未参加湖南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的省外企业可以提供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开发布结果作为评价依据。
2024年以后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关指标名称分别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
(二)不良信用信息
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最高处罚决定的分值扣分。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企业,扣80分,其中失信黑名单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按照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分值扣分。
1.本暂行办法所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指企业因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受到的相关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处罚,是指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处罚),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数据作为评价依据。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以省公管办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发布的名单作为评价依据。
2.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为准。
3.不良行为记录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的数据作为评价依据。
4.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文为准。2024年以后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关指标名称分别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
5.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格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标后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为评价不合格项目。
(1)企业被列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因企业存在违约、失信、违规等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2)企业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分包约定、以工代赈、重要承诺等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的,或者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
(3)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不符合规定的;
(4)企业在投标时未如实注明项目负责人在建(监)情况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项目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
(5)企业在接受调查或者标后稽查时提供虚假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因上述情况被认定为评价不合格项目的,对该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按1分/每个项目进行扣分。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则不再重复扣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评价不合格项目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价企业。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评价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提起申诉,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招标投标活动评价不合格项目。
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认定后的评价信息,并按要求采集录入到信用评价系统。
附件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
||||
序号 |
评价信息 |
评价依据 |
采集录入主体 |
信息使用期限 |
1 |
纳税信用等级 |
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
企业 |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1年 |
2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 |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
系统自动抓取,未参加湖南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的省外企业可以自行填报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开发布结果作为评价依据。 |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2年, 有效期内企业考评结果发生 变化的,以最新通知为准 |
3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合格企业 |
|||
4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 |
|||
5 |
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格评价 |
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发布的相关文件 |
市州以上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 有效期3个月 |
6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 |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未参加湖南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的省外企业须自行填报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开发布结果作为评价依据。 |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 有效期3个月 |
7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的信息 |
企业填报 |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 有效期6个月 |
8 |
不良行为记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湖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推送的建筑市场 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自动获取 |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规定一致 |
9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自动获取 |
(1)罚款处罚的,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2)其他类型处罚的,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 |
10 |
刑事处罚 |
刑事处罚决定书 |
自动获取 |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11 |
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
省公管办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的相关文件 |
自动获取 |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附件3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评价告知书
编号: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工程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标后稽查中,存在以下不诚信履约行为:
,责任人 ,证号 。依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
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逾期则视为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告知。
(监管部门)
年 月 日
签收人 送达人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评价表
项目名称 |
|
||||
招标人 |
|
项目监管部门 |
|
||
评价对象 |
|
评价时间 |
|
||
序号 |
评价因素 |
评价情况 (有\无) |
具体情形 |
扣分依据 |
|
1 |
企业被列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者因企业存在违约、失信、违规等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认定的此类情形 |
|
2 |
企业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分包约定、以工代赈、重要承诺等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标后稽查中认定的此类情形 |
|
3 |
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不符合规定的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标后稽查中认定的此类情形 |
|
4 |
企业在投标时未如实注明项目负责人在建(监)情况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项目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标后稽查中认定的此类情形 |
|
5 |
企业在接受调查或者标后稽查时提供虚假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标后稽查中认定的此类情形 |
附件5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评价汇总表
市州: 公示时间:
序号 |
项目监管部门 |
评价对象(企业全称) |
评价结果 |
评价时间 |
具体情形(项目名称、不合格原因等)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注:项目监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即记录不合格评价的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