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委、省优化办联合印发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暂行办法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优化办联合印发《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并要求各级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我省各级纪委监委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了解,涉及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收到或者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五条 问题线索移送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移送问题线索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移送问题线索函;
(二)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三)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把关、及时移送。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经研判,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问题线索移送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商省优化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