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财法〔2025〕1号)
来源: 岳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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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湖南省体育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杰阳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32号1楼

  根据省财政厅《督办函》附件中的省审计厅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中指出:在湖南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审计中发现,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湖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比赛专用器材、配套物件和氛围营造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转包的问题。我局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的“湖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比赛专用器材、配套物件和氛围营造采购项目”(岳财市采计〔2022〕000115号)进行了调查及问询。

  一、查明的问题

经查看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省审计厅的移送资料,并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湖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比赛专用器材、配套物件和氛围营造采购项目”(岳财市采计〔2022〕000115号)中存在与湖南运健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供应商岳阳市朱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转包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省审计厅移送资料中的会议纪要、合同等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苏惠及相关涉事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

  二、调查结论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三、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岳采购监管罚告〔2024〕2号)和《岳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

  根据你公司提出的申诉,我局经综合考虑,现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湘财法〔2022〕4号)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48173.54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0211222010010001995,收款人开户行:湖南银行岳阳财源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岳阳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