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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义

根据《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相关政策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2号)

申请条件

那些人符合申请条件?

(一)具有连山区龙港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并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毕业后三年内就业并无住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具有稳定职业并在连山区龙港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
(四)符合廉租住房(点击查看相关说明)、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未实行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的家庭。
(五)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哪些人不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已提供住房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温馨提示:

1、申请人为单身的,还应年满18周岁。
2、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3、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第一、四、五项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温馨提示:

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

符合申请条件第二、三项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历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温馨提示: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

受理及审批

受理

有关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会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单位会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审批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民政等部门或用工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批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在媒体、网络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配租标准

配租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轮候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年度配租方案将房源、分配方法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申请家庭报名参与摇号,摇号结果在有关媒体或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进入摇号范围的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办理入住手续;
(四)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配租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家庭选择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家庭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的市场租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测算公布,并根据物价的变化适时调整。

租赁及退出

租赁

1、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温馨提示:

除不可抗力外,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退出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
2、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常见问题

问:我能否对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问: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物业管理由谁负责?
答:由产权人委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具体实施,相关事项双方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

问:什么情况下会被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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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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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收缴

公示信息

葫芦岛市公租房租赁补贴新增及退出保障人员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