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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发〔2023〕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Betway必威体育:印发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Betway必威体育:印发

  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Betway必威体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出来加以利用。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严格执行本办法,其他区域建设项目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坚持系统施策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广场、滨水、道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策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立项审批中,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目前期立项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负责在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水资源管理、防洪规划、河道治理等工作中,负责协调和指导海绵城市涉水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依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保障资金投入。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实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规划、排水防涝、道路、园林、城市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作为刚性管控指标,明确内涝防治、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目标内容。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

  一般经营性项目和工业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九条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新城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环境提升,以解决城市内涝和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综合治理,避免大拆大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各阶段,在立项、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海绵城市验收要求进行施工,并编制完整的海绵设施施工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进行,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专项验收,并注明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等市政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水务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工业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每年定期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对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时间: 2023-04-10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李楠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