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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11-30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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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提高司法行政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Betway必威体育: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Betway必威体育: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以外,本局行政检查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全覆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由本局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监督;局内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局内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市编委办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葫芦岛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体、内容、类别、依据等,经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以及监管工作需要,提出对《葫芦岛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被检查企业名录库,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应当列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制定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行政执法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实施年度检查计划时,应当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时间、内容以及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备案等具体流程。

  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市政府临时部署领域或者行业专项检查涉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项的,应当在检查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通过摇号或机选方式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随机抽查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检查对象相关业务及法律法规且从事执法检查工作,且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回避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当根据监管事项的特点,按照月度、季度、年度周期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同一被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不超过两次。对于守信被检查对象,可以降低抽查次数。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频发、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检查中问题多发、列入信用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相应增加抽查概率。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使用行政检查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制作符合规定的文书和卷宗。卷宗的归档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及时登录辽宁互联网+监管系统录入相关检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者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

  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有规定的,随机抽查结果信息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葫芦岛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