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必威体育

葫芦岛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07来源:市公安局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Betway必威体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葫芦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葫芦岛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公共行政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各单位、各警种部门应当依托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平台和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警种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随机抽查工作,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设定,及时公布。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设计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核查和网络监测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了解有关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省级、市级规范性文件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记录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业等要素。 

  市场主体是不特定对象或依法进行普查的,可以不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登记机关的联系,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相关公安许可证照,不再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但应当采用一般监管方式,发现其擅自经营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关执法检查资质和职责的民警。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设部门、职务、警号、执法类别、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检查内容有交叉的多种检查事项应当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进行;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确定;上级已经抽查过的,当年度不再安排抽查。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风险较高的行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有失信行为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采用摇号、机选等方法,随机在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机制”。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被检查对象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检查人员由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选派。 

  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应当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同时将抽取过程形成书面文字资料。 

  第十七条 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警察证。 

  第十八条 实地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表。上级部门对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查表应由检查人签字,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的,检查人员要注明情形,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时,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记入检查报告: 

  (一)阻碍检查人员或公安机关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阻碍询问调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公安机关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配合情形,致使检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过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各业务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等处理情况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省厅执法公开管理平台等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计划任务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对象名单完成抽取后10个工作内日公示,临时任务与检查对象名单一起公示;检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公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做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