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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2023年稳岗扩就业政策清单

时间:2023-09-01来源:职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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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六、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七、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八、就业见习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创业场地补贴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十四、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

十五、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十六、劳务品牌奖补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条件:2022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等负面清单的单位,可在20231231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三)补贴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四)申领流程: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领直接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无法通过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厅)提出申请。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中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企业2023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兼得。

(二)补贴标准及政策期限: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1231日。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持身份证、毕业证、中小微企业的银行帐户等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

(二)申请条件:企业2023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兼得。

(三)补助标准及政策期限: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1231日。

(四)申请流程:采取免申即享和自主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信息系统自动筛选,经办机构主动将信息推送至企业,经企业一键确认后直接发放;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政策期限: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申请流程:采取免申即享和单位自主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通过系统数据比对,自动筛查出符合条件的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待确认名单通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精准推送,并明确告知单位享受政策的详细事宜,由单位进行确认。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单位, 可向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申请认定表》《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建立了完备的职工培训制度,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按照人社部门签订的培训协议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可申报培训补贴。

(三)补贴标准: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 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执行。

(四)申请流程:

1.申报备案。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开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前,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

2.组织培训。企业应当在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新型学徒培养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备案核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培训人员、培训时限、培训流程等组织实施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

3.证书考核。企业职工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在6个月内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

4. 补贴申领。新型学徒制培训结束后,企业应于培训结束后12个月内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六、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享受对象: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申请条件: 202311日至1231, 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

(三)补贴标准:初级(五级) 1000元、中级(四级) 1500元、高级(三级) 2000元。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七、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申请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待遇标准: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失业人员在其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待遇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在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申请流程:失业人员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掌上 12333APP、辽宁人社 APP、辽事通 APP 申请。

八、就业见习补贴

(一)享受对象:我市区域内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条件: 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见习期3-12个月。提前面向2024届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1000元、指导管理费150元。企业见习补贴标准继续按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月40元,指导管理费每人每月100元执行。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1231日。

(四)申请流程:

见习单位持见习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明细帐(单)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九、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政策期限: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1231日。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银行帐户等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十、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我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脱贫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可申请一次求职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每人1200元。

(四)申请流程: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持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到所在学校申请补贴,学校将进行初审过的材料统一报送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毕业证书所注日期5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二)申请条件:首次在我市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有效资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创业场地补贴

(一)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二)申请条件:在我市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商业网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创业场地补贴标准3000/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请流程:创业者持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创业证》身份类别相应证明材料、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及经营场所房屋所属证明等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一)培训对象:

1.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人员类别: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

2.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人员类别: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二)享受对象: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创业培训机构。

(三)申请条件:对组织上述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补贴直补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

(四)补贴标准:创业引导培训500/人、创业指导培训2000/人。

(五)申请流程:

1.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向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提交《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名单等进行备案,经同意后开展培训。

2.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完成全部培训后向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培训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申请培训补贴。

十四、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申请条件:创业者已被认定为我市创业带头人,在葫芦岛市境内创办经营实体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吸纳3人以上(含3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补贴标准及政策期限: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经营实体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请流程:创业带头人携带《葫芦岛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申请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等申请材料,向经营所属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十五、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一)享受对象:我市区域内创业孵化基地。

(二)申请条件: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按上一个自然年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等费用定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省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级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优秀符合基地认定材料,申请奖补资金。

十六、劳务品牌奖补

(一)享受对象:我市区域内创建劳务品牌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劳务品牌。

(三)补贴标准: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务品牌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的单位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劳务品牌的认定材料,申请奖补资金。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连山区:0429-2216822

龙港区:0429-3051044

南票区:0429-4191825

兴城市:0429-5889051

绥中县:0429-6999006

建昌县:0429-3608026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连山区:0429-7771677

龙港区:0429-3051050

南票区:0429-4192158

兴城市:0429-5889191

绥中县:0429-6160037

建昌县:0429-3608056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人社局联系方式:0429-440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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