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2014-06-04
各乡、街,区直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港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
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龙港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龙港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葫芦岛市民政局制定的《葫芦岛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龙港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基本条件
1、非农业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
2、长期患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或病(伤)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3、身边无子女照顾且经济困难的体弱低保老人;
4、民政部门60周岁以上优抚对象;
5、年满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6、自愿出资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
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审批程序
1、服务对象本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
2、社区(村)走访申请的服务对象;
3、社区(村)将申请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4、社区(村)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区民政局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分配的名额,确定服务对象;
5、社区(村)填写《居家养老审批表》上报街道(乡);
6、街道(乡)根据本细则审核、确定服务对象名单。
7、街道(乡)将审核后的《居家养老审批表》上报区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8、区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对象的审批,建立服务对象档案,纳入微机管理。
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按照劳动部门公益岗位及有关要求,由区劳动部门审批确定。
四、区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核和服务人员的报批工作;
2、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的档案管理;
3、条件成熟时,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居家清洁、生活照料、日常护理、供餐采买、精神援助、代缴费用等服务;
4、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选派或更换服务人员;
5、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的签订;
6、负责收集和公布本辖区居家养老信息;
7、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考核和指导;
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2、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
3、居家养老服务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