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连山区“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办法》业经2023年12月12日连山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连山区“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为促进连山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推动连山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葫芦岛市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葫政发〔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本办法。
一、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一)工业企业在连山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连山区内依法实际经营;
(二)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成功办理升规手续,且第二年仍保持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生产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金融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行政处罚,且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三周年的;
(三)企业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他连山区政府研究认为不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三、“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流程
(一)凡符合“小升规”条件的工业企业,需在申报期内到连山区统计局办理“小升规”手续。
(二)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满足奖励条件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可通过“免申即享”的方式,获得一次性补贴资金5万元,无需主动申请。
四、补贴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区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补。
五、本办法由连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