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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7-02-10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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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简称行政机关,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及时受理群众的政策咨询,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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